*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、侦查监督厅副厅长、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。
高景峰同志也参加了本课题研究并作出贡献,在此致谢。
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,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,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、权威性,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,具有基本法律依据。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、切实保障人权、维护公共利益、公平、及时、突出重点等原则。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,而是法律监督者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、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。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、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、抗诉、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。
关键词 死刑复核 法律监督 监督原则 监督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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