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江伟、常廷彬,江伟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;常廷彬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。
内容提要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,也有别于“争点效”和“争点排除规则”,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。然而,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,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,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、权威性,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,因此,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。实践中,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。
关键词 已确认事实 既判力 预决力 |